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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车摔伤,共同饮酒人要担责吗?

2023-08-15 14:07:11 来源:中工网

青浦法院释法说理,调解结案化解纠纷(副题)


(资料图片)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姚迪骁 赵慧琳

为同乡践行准备了一桌好酒好菜,推杯换盏,畅谈未来。小王不胜酒力,骑着电瓶车在回家途中摔倒,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留下不少后遗症。共同饮酒人到底要不要赔偿?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给出了解答。

【调解经过】

小王原本常在同乡老李承包的工地干活。此前,小王准备离开上海,老李准备了几瓶好酒为小王饯行,但不胜酒力的小王没喝几杯酒就醉了。饭后,小王骑着电瓶车独自回家,老李也没有相送,而此时的小王已有些神志不清。

小王在回家途中摔倒受伤,送医治疗。这次摔伤导致小王多处骨折、胸腔积液,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留下了后遗症。小王找老李赔偿未果,就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老李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小王诉称,“老李曾是我的老板,他执意让我留下来喝酒,我不好推脱。我本就不太能喝酒,若不是他,我也不会发生这起事故。现在我受伤严重,老李应该负全部责任。”

老李则认为,“我好意留小王来家中喝酒,我没有劝酒,更没有灌酒。小王平时也喝酒,当天晚上我没有送他回去,因为我自己也饮酒了,当时看小王的状态不像醉酒的样子。小王摔伤是他自己骑车不小心导致的。”

本案中,相关证据表明,小王的此次事故与过量饮酒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老李虽然没有极力劝酒、强行灌酒,但当小王已经出现醉态,有陷入危险状态的可能,却未照顾小王,也未通知其家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法说理,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不应强行劝酒、逼迫饮酒或灌酒,应尽到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对其妥善安置,应当及时采取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义务避免醉酒之人遭受伤害。

共同饮酒虽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单纯的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对于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发生伤亡的案件主要是按照过错侵权责任进行裁判。本案中的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饮酒和承受酒量的极限,以及过度饮酒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和预测。小王过量饮酒使自己处于意识不清的危险状态,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老李在知晓小王可能醉酒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没有对小王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顾,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与朋友饮酒,不强制性劝酒、灌酒不仅是一种基本礼貌,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每个人作为自身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要勇于拒绝他人劝酒、灌酒,切勿逞强,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家人朋友的负责。共同饮酒人也应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导致其他同饮人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应对过度饮酒人尽到注意、保护、提醒、制止的义务。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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